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山东发展机遇,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山东学习、创业、就业、生活提供与山东居民同等待遇,进一步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,根据国务院台办、国家发改委出台的《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》,结合山东实际,省台办、省发改委商省委组织部、省委宣传部、省委统战部、省总工会、团省委、省妇联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公安厅、省民政厅、省司法厅、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农业厅、省海洋与渔业厅、省林业厅、省商务厅、省文化厅、省卫生计生委、省环保厅、省旅游发展委、省国资委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、省工商局、省质监局、省金融办、省文物局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、山东银监局、省税务局、山东证监局、山东保监局、民航山东监管局、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,现提出以下措施。